无锡市太湖技工学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0年起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职业资格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为加强学校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行为,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函〔2020〕26号)《江苏省职业技能认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2020年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锡财综[2020]16号)和《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本级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及预算编制相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认定工作形成的收入执行与管理,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事项的责任部门。持经市人社部门批复的职业资格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表,及时向财务处申报办理收费立项。在开展收费事项前应履行学校审批手续,明确认定工种类型、收费标准和依据、成本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展认定收费活动。
第三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入管理的总归口职能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的收缴、日常会计核算及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对上报的工种认定收费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工作实施管理与监督。负责收费项目、标准公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
第四条 分管校长负责审批各系部、培训中心上报的新增工种认定收费立项申请。校党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对收入的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审定学校制订的有关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的收支,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支”。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认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无依据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财务处做到票款一致,准确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七条 做好各项认定收费的对账工作,财务处定期与业务部门核对收入业务单据与明细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应收尽收。
第八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认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的,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学校不得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部门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认定费。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 收入监督
第十条 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财务处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全面公示认定工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财政;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各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如有下述违规行为,所收资金将作为“小金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使用自制或自行购买的收据、白条收费;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认定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认定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认定收费不上交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五)认定收费项目已被撤销或宣布停止后仍继续收费;
(六)超减免范围、标准进行减免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需履行报批程序,向无锡市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和收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太湖技工学校
2020年11月
附件:
无锡市太湖技工学校
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
职业(工种) | 五级 | 四级 | 三级 |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
中式烹调师 | 30 | 150 | 40 | 240 | 50 | 330 | |
中式面点师 | 30 | 150 | 40 | 240 | 50 | 330 | |
中式烹调师 | 30 | 150 | 40 | 240 | 50 | 330 | |
西式面点师 | 30 | 150 | 40 | 240 | 50 | 330 | |
备注: 1.收费标准依据:苏价费[2004]465号和苏财综[2004]160号。 2.本表所列认定费收费标准中,包括认定中发生的监考费开支。 |